仓储作业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09-09浏览:1919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求仓储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制度,凡本公司有关产品的管理事项,均应依本制度办理。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产品,是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石英塑胶地板成品及其原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和在产品以及机电备件、配件、工具、耗材、办公用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产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保管、产品账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产品运输等。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四条本公司各项产品的存量,应由仓储部妥善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进而有助于完成适货、适量、适时的产品供应目标。
第五条销路较广的产品,仓储部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定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童以及安全存量。
第六条定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产品,应由仓储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进货
第七条所有产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等,均应经仓储部检验方能
人库。
第八条仓储部应将每项进库的产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产品型号人账,以用来控制每项产品的性能。
第九条产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厂家、品名、型号、规格、批号、颜色、办理验收。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或外包装破损等情形时,应立即通知
进货或采购部门办理。
第十条因试用、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产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储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产品价格赔偿。
第十一条进货部门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产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
第十二条各部门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储部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